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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
Source:中国捐血网 | Author:佚名 | Published time: 2021-09-12 | 765 Views | Share:
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
国卫办医发〔2019〕21号

  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,宣传部、文明办,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(局、委)、财政厅(局)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住房城乡建设厅(局),工会、红十字会,军队有关单位:
 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(以下简称《献血法》),进一步提升临床血液供应安全水平,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,现就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要求:
  一、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
  (一)做好无偿献血统筹协调工作。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、政府领导下,继续贯彻落实《献血法》,加强无偿献血宣传、教育、组织、动员等工作,将无偿献血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、卫生城市创建等结合,进一步巩固政府领导、部门协作、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。
  (二)健全血站服务体系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、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“质量上收、服务下沉”的血站服务体系,将献血屋建设纳入城市规划,加大对血站新建扩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,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医疗卫生发展趋势相适应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、公安、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献血屋建设、流动采血车停放提供支持。鼓励建立省域内血站一体化管理模式。
  (三)完善血站运行机制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经费,保障血站正常运行和发展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持续推进血站服务体系机制创新,深化基层运行机制改革,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。
  (四)强化血液应急保障能力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、军队有关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和预警机制,加强应急献血者队伍建设,做好自然灾害、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血液保障。完善区域间血液调配制度,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血液保障绿色通道,确保血液运输安全、有效、快捷。区域间血液调配不得收取互助金。
  (五)发挥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示范作用。各党政机关单位应当按照《献血法》规定,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无偿献血,为全社会作出表率。军队有关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广大官兵参加无偿献血;各级教育、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和工会、共青团组织、妇联、红十字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应当组织大中专院校、医疗卫生机构、国有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加强对职工和师生的宣传、教育、动员,鼓励职工和师生参加无偿献血。
  (六)健全无偿献血激励机制。各地应当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,建立个人、单位、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,对献血者使用公共设施、参观游览政府办公园等提供优惠待遇,定期开展无偿献血表彰活动。